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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拟修改:不再需要户口簿

发布时间:2024-08-15 11:31:07来源: 13253963632

当前国家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在全国范围之内征求意见:结婚和离婚都不必再提供户口簿。

过去以来,无论是男女双方当事人结婚登记还是离婚登记,当事人都要提供家里的户口簿,没有户口簿,当事人无法办理结婚手续和离婚手续。

这样一来,长期存在着家里的父母包办操控子女的婚姻的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导致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 由的现象非常突出,成为社会上难以解决的现实问题。

有些青年人的婚姻,发展到了领结婚证的时候了,可是他们没有依据父母的意愿处理自己的婚姻,如父母嫌弃对方家庭贫穷,没有社会背景,社会地位低,不在同一个城市等等原因,拒不给子女去办理结婚手续的户口簿,让子女们领证结婚无法进行。

目前的国家民政部的《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本人必须携带户口簿和自己的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证件和书面材料。

这样一来《婚姻登记条例》就把一些家长对子女管理得非常严格的青年人,结婚自 由变成了由父母主导的“包办”婚姻,双方父母同意该婚姻,结婚手续就能顺利地办到,否则,双方父母卡住了家里的户口簿,子女们就无法办理结婚证。

国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充分遵循“婚姻自 由”的原则,反对家长包办操控子女的婚姻自 由,因此,必须对当前的《婚姻登记条例》进行修改,充分让“婚姻自 由”原则落到实处。

新修改的《婚姻登记条例》第8条明确提出,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只要出具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无直接的血亲和三代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证件、书面材料。

这样相比较而言,当前已经修订的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婚姻登记条例》,在结婚登记上,直接删除了双方当事人领证时提供家庭户口簿的要求,完全彻底实现了青年人自己的婚姻自己作主,实现了“婚姻自 由”原则,完全符合《宪法》的“婚姻自 由”原则。

在离婚方面,原来的《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是这样规定的,内地居民在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要求当事人双方本人提供家庭户口簿、自己的身份证、结婚证、当事人双方共同签字的离婚协议书。

这次修改草案的征求意见稿的《婚姻登记条例》同样也在离婚这个环节中,作出删除提供家庭户口簿规定的调整。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第15条明确指出,是内地居民的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的时候,只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的结婚证书即可。

总而言之,现在内地居民无论是办理结婚手续,还是办理离婚手续,都把当事人必须提供的双方家庭户口簿的环节,直接从原来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删除掉了,保持该条例完全符合《宪法》的“婚姻自 由”原则,解决了长期困扰结婚或离婚的双方当事人的“婚姻自 由”。